快手刷粉虚拟交易:“网红”账号买卖案:是财产的自由处分,还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是自由处置财产还是侵犯个人信息权?
“‘网红’账号交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网红’账号买卖案”中,双方签订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的目的是转移现有客户信息资源,属于非法转移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禁止的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账户交易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转账的有效性在于账户的内容,而不是账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医美行业深耕多年的“网红”程某在2019年与赵某谈判,将其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9个微信账号转让给了赵某。赔款5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赵某先支付了30万元快手刷粉虚拟交易:“网红”账号买卖案:是财产的自由处分,还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程某立即将9个微信账号交付给赵某,并完成了微信密码的更改和绑定手机信息,但未支付余额20万元。程某随后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认为快手刷粉虚拟交易,该买卖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效。
该案被媒体称为“买卖‘网红’账号案”,也引发了人们对买卖网络账号合法性的思考。本案中快手刷粉虚拟交易:“网红”账号买卖案:是财产的自由处分,还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程某作为医美圈的“网红”,将其9个微信账号转让给从事医美经营活动的赵某进行营销,后因支付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转移微信账号不合法,有的甚至认为转移微信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罪。个人信息。这是否意味着游戏账号转让和抖音直播账号带货转让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值得探索。
“‘网红’账号交易案”涉及法律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程某和被告人赵某表面上同意自行转账。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移现有的客户信息资源。是郑某客户的个人信息。虽然不知道程某持有的九个微信账号中客户数据的规模有多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双方之所以能够就微信账号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不是因为账号本身稀缺。资源或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程某在使用微信账号的过程中形成的流量优势和客户资源。所以,虽然转移微信账号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律,但程先生在转移过程中并未清除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微信ID、收件人地址等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得金钱利益。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禁止非法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给他人的信息,但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程某在未经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9个账户中包含的客户信息出售给赵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被法院认定无效。
具体而言,“网红账号买卖案”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程某的行为构成超出其同意范围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客户在运营账户时,同意在获得诚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的范围内提供其个人信息,不包括允许诚与第三方共享客户的个人信息。二、程某的行为构成超出目的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Cheng 收集客户的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和微信账号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提供医疗美容产品或服务。与第三方赵某的客户数据交易明显超出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第三,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客户隐私的侵犯。作为医美顾问,程先生全程参与客户与医美机构的交易活动。他在与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保留了大量客户医美信息,并在不清除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将账号转给他人。明显侵犯了客户的个人隐私。程先生全程参与了客户与医美机构的交易活动。他在与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保留了大量客户医美信息,并在不清除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将账号转给他人。明显侵犯了客户的个人隐私。程先生全程参与了客户与医美机构的交易活动。他在与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保留了大量客户医美信息,并在不清除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将账号转给他人。明显侵犯了客户的个人隐私。
转帐效果的关键在于转帐的内容
“‘网红’账号买卖案”引发了三个问题:第一快手刷粉虚拟交易,所有的网络账号转账都没有法律效力吗?二、虚拟账户属于谁?3、朋友圈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还是个人隐私?
不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账户可以有条件转让。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程某职业的特殊性以及9个微信账号功能的营销目的,他在转让这些微信账号时,只能转让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不能转让交易期间留存的个人客户。帐户的使用。信息。这是否意味着游戏账户、抖音账户等虚拟账户的转让也没有法律效力?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个平台的账号一般可以分为非营销账号和营销账号。对于非营销账户,大部分是用户自己注册和使用的。目的是享受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并且不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此类账号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保留与其他账号的聊天记录和朋友圈信息,但这些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可识别性”要求。因为普通人仅根据虚拟账号和朋友圈分享的相关信息,很难准确定位到具体的自然人。当然,在账户转让过程中,账户持有人有义务删除、清除聊天记录,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个人隐私的侵犯。对于营销号来说,使用该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流量,扩大潜在客户的范围。
虚拟账户属于谁?QQ、微信、游戏号等虚拟账号的归属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关于虚拟账号能否继承的司法案件屡见不鲜。在商业实践中,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都会在其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只有其账号的登录和使用权,而账号(或数字ID)的所有权属于平台运营商。但是,法院并没有仅根据这些协议的条款直接确定该账户属于平台运营商。这是因为此类术语所描述的“所有权”仅限于民法规定的“实物”,虚拟账户是虚拟财产,而不是“ 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特殊规则适用于虚拟财产的归属。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并没有选择“一刀切”来判断虚拟财产到底属于用户还是平台。例如,在全国首例“借名”直播侵犯虚拟产权案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考虑到网络实名制的特点和账号的个人依赖,并首次提出了账户类虚拟财产和账户附带的虚拟财产权两类。分法思想,即账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账号所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应当按照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由账号的实际用户享有。也就是说,用户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新收入(包括客流量等)属于个人用户。就账号使用而言,相关争议应按照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即账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账号所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应当按照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由账号的实际用户享有。也就是说,用户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新收入(包括客流量等)属于个人用户。就账号使用而言快手号出售平台推荐,相关争议应按照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即账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账号所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应当按照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由账号的实际用户享有。也就是说,用户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新收入(包括客流量等)属于个人用户。就账号使用而言,相关争议应按照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账号所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应当按照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由账号的实际用户享有。也就是说,用户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新收入(包括客流量等)属于个人用户。就账号使用而言,相关争议应按照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账号所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应当按照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由账号的实际用户享有。也就是说,用户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新收入(包括客流量等)属于个人用户。就账号使用而言,相关争议应按照用户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微信朋友圈属于个人信息还是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朋友圈信息往往仅限于特定范围的用户群才能查看,并且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因此,有观点认为,微信朋友圈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微信好友变更所有者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需要明确的是,目前的法律或司法实践尚未明确界定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法律性质,但该等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基于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方式的隐私权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这种隐私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隐私”仅限于少数人,而是“
总而言之,“网红账号买卖案”的宣判并不意味着所有账号购买、购买都没有法律效力。问题的症结在于账号内容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转账行为的合法性在于账户内容快手号出售平台推荐,而不是账号。如果该账户因营销定位、社会功能等原因保留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则该等账户的转让超出其他自然人的知情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账户所有者在转让前已将可能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如聊天记录、收藏文件等)完全删除清空,则该账户转让仍然合法有效。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